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字1822号原告熊运怀。被告冷水滩区河道采砂办公室。负责人唐深华,该办负责人。
原告熊运怀诉称,由于被告下属的挖砂船自2003年以来在原告的自留地河坡脚下的沙洲乱采乱挖,造成原告自留地被冲跨流失,要求判决被告对原告自留地脚下被��跨的的河岸进行修复。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冷水滩区河道采砂办公室单位不存在,原告诉请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运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