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字1822号

原告熊运怀与被告冷水滩区河道采砂办公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运怀,冷水滩区河道采砂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字1822号原告熊运怀。被告冷水滩区河道采砂办公室。负责人唐深华,该办负责人。

原告熊运怀诉称,由于被告下属的挖砂船自2003年以来在原告的自留地河坡脚下的沙洲乱采乱挖,造成原告自留地被冲跨流失,要求判决被告对原告自留地脚下被��跨的的河岸进行修复。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冷水滩区河道采砂办公室单位不存在,原告诉请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运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