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80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05号,组织机构代码70288435—7。负责人李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恩波,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孙雪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齐齐哈尔市,现住齐齐哈尔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告孙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提供的被告孙雪峰住所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孙雪峰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永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谢鹏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