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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8民初912号

李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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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民事判决书text-autospace:none”>(2016)新2928民初9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none”>委托代理人冯燕(一般授权代理),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none”>委托代理人王锋(特别授权代理),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none”>原告李某诉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志丹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燕,被告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one”>原告诉称,2014年2月19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生育一女胥某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情暴躁且重男轻女,���我和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我为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却变本加厉,打骂折磨我,我不堪忍受,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胥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付清按每月1500元至女儿18岁为止的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one”>原告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none”>1、结婚证原件一份;none”>2、胥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none”>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none”>4、阿瓦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门诊票据原件各一份、照片7张;none”>5、证人李某甲、艾���证言。none”>经质证,被告对1号、2号证据均予以认可,认为3号证据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页李某的名字是李某自己填写的,对车辆价值不认可且车辆尚有贷款未还清,现车辆价值80000元左右;对4号证据中公安局行政处罚书及照片不认可,对其他部分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5号证据中李某甲、艾某证言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1号、2号、3号、5号、4号证据中阿瓦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门诊票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依���予以确认;对4号证据中7张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none”>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陈述不属实。none”>被告就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none”>1、出示汇通信诚租赁短信复印件一份;none”>2、照片10张。none”>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对1号证据予以认可,对2号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none”>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none”>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同年12月9日生育婚生女胥某甲。2015年3月19日,购买位于阿瓦提县河滨二区门面房,面积为68.25平方米。原、被告在该门面房居住,因被告从事木工职业,商店一直由原告经营。该商铺房款为233415元,且已全额付清,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包括室内装修价值为265000元。另双方于2015年底购买乘用车,该车价款125800元,现尚有53630.5元贷款未还清。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胥某对李某实施殴打,原告李某于同年4月20日向阿瓦提县公安局报案,经阿瓦提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原告李某受伤后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2016年5月12日,阿瓦提县公安局作出��被告胥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none”>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坚持解除婚姻关系,经庭审查明被告确实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且公安机关对被告实施了行政处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生女胥某甲未满2岁,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的原则出发,原告对女儿胥某甲享有直接优先抚养权。婚生女胥某甲系学龄前儿童,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阿瓦提县河滨二区门面房归原告所有;哈弗多用途乘用车归被告胥某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清偿。但原告应对被告进行适当的补偿,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补偿被告70000元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none”>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胥某的婚姻关系;none”>二、婚生女胥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胥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以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至婚生女胥某甲满18周岁止,被告胥某对婚生女胥某甲享有探视权;none”>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阿瓦提县河滨二区门面房归原告李某所有;none”>四、夫妻共同财产哈弗多用途乘用车归被告胥某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被告胥某负责偿还;none”>五、原告李丽一次性补偿被告胥洪强7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none”>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one”>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none”>(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本院将不予执行。)non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

审判员张志丹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二O一六年七月十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书记员王迅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