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7号被执行人庞瑞利,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庞瑞利罚金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世林
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田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