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初949号原告朱长明。委托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桂芳。委托代理人陶胜军,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长明诉被告李桂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审判员欧汉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华宏、被告李桂芳的委托代理人陶胜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长明诉称: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张定劳人仲案字(2016)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9800元,并退还押金300元。原告认为其裁决错误。理由:
一、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民事案件。本案在劳动仲裁程序作出裁决书之前,用人单位张家界市永定区明泽养生馆(以下简称明泽养生馆)就已经依法注销,而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经营者朱长明以自然人身份的独立存在,不能成为用人主体,因此,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随即产生变化,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纠纷。仲裁机构在被告李桂芳并没有将原告朱长明列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擅自将原告朱长明列为被申请人并直接以劳动法律关系予以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
二、仲裁机构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9800元,并退还押金300元,属随心所欲,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现请求:1、确认原告朱长明与被告李桂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原告朱长明不应支付被告李桂芳2016年1月工资4500元、押金300元;3、确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9800元。
被告李桂芳辩称:
一、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张家界市永定区明泽养生馆作为工商个体户具有用人主体资格,被���依据明泽养生馆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明泽养生馆的管理并从事由明泽养生馆提供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从事的劳动是明泽养生馆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明泽养生馆有规律性的按月向被告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与明泽养生馆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二、明泽养生馆在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于2016年4月5日注销登记,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然要对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明泽养生馆注销登记后,应当由其经营者朱长明来承担明泽养生馆经营期间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应当给原告支付所欠工资4500元;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所以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交的押金300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订立,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9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个体工商户明泽养生馆依法核准登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长明,经营范围为足浴、保健服务。2015年8月30日被告应聘到明泽养生馆担任前台收银员,9月3日转为技师,并上交200元培训费和300元押金,明泽养生馆为其发放了工作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店长每天对原告工作进行安排并登记,工资为提成工资,没有底薪,按月发放。具体提成计算标准为:足浴60分钟25元,80分钟35元;按摩60分钟30元,80分钟40元;套餐90分钟45元,点钟除了足浴60分钟提成加3元,其他均为5元。被告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一直在明泽养生馆工作,每月工资分别为1500元、5900.元、4900元、4500元、4154元。2016年1月29日晚,明泽养生馆店长要求被告加班,被告拒绝,双方产生矛盾。次日被告离职,明泽养生馆未支付被告2016年l月的劳动报酬。被告于2016年3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明泽养生馆: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9日全部提成工资4629元与押金300元;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133元。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张定劳人仲案字(2016)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9800元,并退还押金300元,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2016年4月5日,明泽养生馆因转让给其他经营者而注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被告均提交的李桂芳提成明细记录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仲裁笔录复印件、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提交的原仲裁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在个体工商户明泽养生馆被注销之前。在明泽养生馆对本案被告用工期间(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接受明泽养生馆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明泽养生馆所安排的技师工作,按月领取明泽养生馆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明泽养生馆与被告之间自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朱长明作为自然人当然不具备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其作为明泽养生馆的出资人和经营者,在明泽养生馆被注销之后,对明泽养生馆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应当予以承担。因此,仲裁机关将其列为本案劳动争议责任承担主体并无不当。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29日期间的工资没有领取,经计算为4154元,对此原告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及时支付。《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原明泽养生馆收取被告的300元押金,原告作为明泽养生馆责任承担主体,应当负责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所涉原用人单位明泽养生馆自2015年8月30日对被告用工,至迟在应当2015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但一直未签订,因此应当自2015年10月起支付被告双倍工资至原告离职之日止。被告在此期间的实得劳动报酬为19454元,那么,原告还应当支付另一倍工资19454元,被告在仲裁工程中所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在主张。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长明支付被告李桂芳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29日期间的工资41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朱长明支付被告李桂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4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朱长明退还被告李桂芳押金3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朱长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长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卢娜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