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宋永亮,男,1963年06月20日。被执行人牛根上,男,1966年8月1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牛根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根上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根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根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百元。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