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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126号

郝伙元与武穴市惠群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伙元,武穴市惠群农产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郝伙元,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惠群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江家林村老武梅路南侧25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6273329-X。申请执行人郝伙元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惠群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兵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立案执行。本案经多次执行,仍未执结,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惠群农产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郝伙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