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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30-13号

苏少华、王慧群、邓文煜申请执行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少华,王慧群,邓文煜,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30-13号

申请执行人:苏少华,男,达斡尔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王慧群,男,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邓文煜,男,蒙古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2015)通法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苏少华、王慧群、邓文煜申请执行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科尔沁区铁南八街坊71.58亩土地使用权中的26.0602亩土变卖时,通辽市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326,956.00元的价格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位于本市科尔沁区铁南八街坊71.58亩的土地使用权中的26.0602亩土地使用权归通辽市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买受人通辽市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事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云升

审判员  洪 伟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喜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