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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执56之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捐民、张雪当、李志成、张海军、张惠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捐民,张雪当,李志成,张海军,张惠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2执56之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城新凤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勇,系丹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坪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贺捐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雪当,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贺捐民之妻。被执行人李志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惠亚,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海军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捐民、张雪当、李志成、张海军、张惠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贺捐民、张雪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26日,月息按10.83‰计算;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10.83‰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志成、张海军、张惠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贺捐民、张雪当、李志成、张海军、张惠亚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贺捐民、张雪当、李志成、张海军、张惠亚未履行。2016年6月5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捐民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坪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1119.87元;张雪当的账户内有存款3000元、1860元;李志成的账户有存款40000元、42662.9元;张海军的账户有存款5115.68元。2016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6)陕1022执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贺捐民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坪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1119.87元予以划拨;张雪当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坪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3000元、1860元予以划拨;李志成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坪支行的账户的存款40000元、42662.9元予以划拨;张海军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坪支行的账户的存款5119.68元予以划拨。上述款项合计93758.45元扣划至丹凤农商行寺坪支行以清偿该笔借款,其中包括本金8万元、结息13758.45元(利息计算期间2014年9月30日起2015年10月31日止)。尚欠利息24319.83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琳

审 判 员  王军民

代理

审判员  李培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