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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001号

李一乔与梁定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00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缴交。

审判员  李会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柏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