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00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缴交。
审判员 李会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柏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