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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274号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徐瑞芳、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徐瑞芳,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高台井社区芒砀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广利,行长。

被执行人:徐瑞芳。

被执行人:陈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瑞芳、陈荣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贷款抵押房产在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成磊

审判员  卢次川

审判员  邵珠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高 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