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美。
被执行人:武汉衡山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小美与被执行人武汉衡山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