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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0826号

胡金喜与上海星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金喜,上海星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0826号原告胡金喜,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章荣华,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喜诉被告上海星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金喜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因系诉前期间撤诉,故收取四分之一,计人民币245元,由原告胡金喜负担。

审判员 查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