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831号
原告:汪义国,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高得银,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
原告汪义国与被告高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义国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得银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得银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