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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831号

汪义国与高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义国,高得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831号

原告:汪义国,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高得银,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

原告汪义国与被告高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义国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得银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得银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贾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