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任俊杰,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辉龙,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辉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辉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辉龙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辉龙在有关单位收入41000元。
审判员 涂维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圣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