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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恢19号

赵林祥、王雪梅与祁顺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林祥,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祥,男,1970年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大姚县城新世界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71年生,彝族,大专文化,公务员,现住址同上。系赵林祥妻子。被申请执行人祁顺云,男,1979年12月30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大姚县金碧镇农业局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林祥、王雪梅与被申请执行人祁顺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林祥、王雪梅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祁顺云给付二申请人租车收入39540元、违章罚款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833元,合计421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祁顺云已交清全部执行款42173元,且已兑付申请人赵林祥、王雪梅。现申请人赵林祥、王雪梅确认(2014)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赵永贵

审判员 王立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祁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