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执93号

刘堂刚与武穴市花桥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堂刚,武穴市花桥砖瓦厂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刘堂刚,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砖瓦厂。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市花桥镇花桥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刘堂刚与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兵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立案执行。本案经多次执行,仍未执结,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砖瓦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刘堂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顾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