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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龙与被执行人民吉林斯卡瑞车轮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龙,吉林斯卡瑞车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76年1月15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斯卡瑞车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3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云龙与被执行人民吉林斯卡瑞车轮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