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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435号

胡某与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苗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某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张新宇

审判员  尚海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