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字第6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彩云。被执行人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熊彩云与被执行人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6)第11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惠卡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91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创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