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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878号

何清菊申请执行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清菊,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878号

申请人:何清菊,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川江苑。被执行人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总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蔡斌。本院在执行何清菊与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