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民催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泉县支行,住址安徽小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中段**号,工商注册号341221000001932。法定代表人牛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平,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泉县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泉县支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汇票票号为4020005127241111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判决,现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票号4020005127241111,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票人江西瑞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人江西省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收款人江西恒晶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泉县支行的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泉县支行有权向付款人江西省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艾文辉
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
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