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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349号

朱友锁与苏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友锁,苏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349号

原告:朱友锁,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苏玉山,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锁诉被告苏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友锁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友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朱友锁负担。

审判员 陈 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滕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