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军波。被执行人陈建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军波与被执行人陈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执行员 项才明执行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