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吴宝中,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杨世林,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韩志全,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吴宝中与被执行人杨世林、韩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终字第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