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57号

吴宝中与杨世林、韩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宝中,杨世林,韩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吴宝中,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杨世林,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韩志全,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吴宝中与被执行人杨世林、韩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终字第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