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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终66号

韩林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26日,中专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甘1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审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赵某来到朱某某租住的定西市安定区小西街南阳招待所内,赵某的朋友牟某某告诉赵某其被党某打了,赵某提议报复党某替牟某某出气,便给党某打电话,两人在电话中相互谩骂并约定双方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关小学门前见面。凌晨3时许,党某(另案处理)纠集燕某某、杨某甲(二人均已判刑)等人乘坐燕某某驾驶的力帆小轿车到安定区西川安置点陈某的租房内叫上陈某、景某某(二人已判刑)两人,并从租房内拿上洋镐把、垒球棒、砍刀等作案工具赶到约定地点。党某拿一根垒球棒下车后在西关小学门前蹲守,其他人在车内等候。当赵某领着杨某某、朱某某三人从招待所出来,朱某某翻越隔离带到党某跟前后,党某持垒球棒对朱某某殴打,赵某、杨某某两人见势不妙转身逃走,景某某和陈某持砍刀,党某、燕某某、杨某甲、韩某等人持垒球棒、洋镐把、木棍等围住朱某某将其打倒后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向被害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取得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赵某向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6月6日3时许,在安定区西关小学门前的马路上,朱某某被十多人殴打致伤,要求查处。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2日决定立案。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5日晚,他在小西街南阳宾馆看电视,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向朱某甲诈钱,过了一会,杨某某、赵某、牟某某、朱某甲来到他的房子里,杨某某跟赵某说把党某叫过来问一下情况,能解决就解决,不能解决就打。这时赵某接了一个电话说:“党某来了,咱们走。”他和赵某、杨某某三人出来到小西街巷口,杨某某给他说对面站的人可能是党某,他就翻过拦杆到党某跟前,党某说:“就是你找着要打我吗?”党某拿起斧头一样的东西朝他打来,随后又来了一帮人把他围住一顿乱打,把他打晕在路上。3、同案犯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6日凌晨,他和党某、师某、韩某等七人在安定区涮烤时代吃饭时,党某接到朱某某的电话,听见对方约党某到西关小学附近打架。他便驾驶力帆轿车去西川陈某的租房内把睡觉的陈某和景某某两人叫起床,拿上木棍、洋镐把、垒球棒后到西关小学门前的马路边,党某下车观察对方的人是否来了,他把车停在离党某不远的地方,看见有三个人翻过拦杆穿过马路到党某跟前,其中一个人与党某打起来,另外两个小伙不知到哪里去了,党某拿着垒球棒在打倒地的人,还有一个姓谢的小伙子领着五六人也用垒球棒、洋镐把打,其中姓谢的打的最凶,他下车后拿上木棍打在那个人的肩膀上木棍断了,后用拳打那个人的胸部。之后党某等人坐上他的车,姓谢的领上他的人也走了。他开车把陈某、景某某送到西川租住的地方。4、同案犯景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喝酒后在房子里睡觉,到凌晨二三点时,党某叫他起来帮忙走,他不愿去,党某把他叫到燕某某的车上,党某说:“有人要打他,给他帮忙走。”燕某某开车把他们拉到西关小学门口,党某手里提着垒球棒先下了车,其他人都在车内等着,看见党某与对面来人打起来后,他们每人拿上工具都下了车,燕某某拿的木棍,他拿着一把刀,有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有拿木棒的、有拿刀的,对方的人想翻拦杆过来,但看见他们人多就跑了,跟党某说话的那个人被党某一垒球棒打倒在地,他用刀砍,但没有砍上,党某一起不认识的小伙子对倒地的人拳打脚踢,有人用棒打,打了一阵后党某过来撕住那个人衣服用垒球棒打,他就用刀在背部拍了两刀,党某把那人往车上拉,这时燕某某拿木棒在那个人的头上打了一棒,在脸上打了几巴掌,那个人头上流血躺在路上,他们都上了燕某某的车离开。5、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凌晨2时,他和景某某在房内睡觉,党某打电话叫他起来看个事情,过了一会,党某和燕某某、师某、杨某甲来到他的房子,党某说有人找他挑事情,他们从房子里拿上砍刀和洋镐把放到车上,燕某某开车把他们七人拉到西关小学对面,党某取了一根垒球棒先下了车,其他人坐在车上等着,当党某把一个男子打倒后,他们从车上抄家伙冲过去,他和景某某各拿了一把砍刀,其他人拿着垒球棒和洋镐把朝倒地的男子一顿乱打,看见被打的男子头上全是血,他没有动手打。那男子翻起来要跑时,又被打倒在地,这时候韩某、谢鑫和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跑过来对倒地的男子一顿乱打,打了几分钟后,他们都挤上燕某某的车离开了。6、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5日晚,他和师某、党某、燕某某、连进丽等六人在安定区涮烤时代吃喝时,党某接了三个电话,感觉有人约党某打架,次日凌晨3时党某又接了个电话,听党某说:“你们在哪儿?我就过来了。”说完后党某给韩某打了一个电话,接着叫大家走。他们六人坐上燕某某的车到西川取东西,燕某某把他们拉到陈某的房子里,从陈某的房子里拿了二根垒球棒、三根洋镐把,陈某和景某某各拿了一把刀,随后来到西关小学门前,党某先下了车,他们都坐在车内,看见从小西街巷道内出来了三个小伙子,这三个小伙子开始打党某,他们赶紧下车给党某帮忙,这时有两个人跑了,剩下一个被他们围住打,同时韩某、谢鑫、曹亚军三人跑来帮忙,他拿着橡胶棒在那个小伙子的后背部打了几下。7、同案人党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他与仇艳萍在微信上聊天时,有个绰号“章章子”的人在骂他,他找见后把“章章子”打了一巴掌。6月6日3时,他和燕某某、师某、韩某、连进丽在吃烧烤时接到一个电话:“你是党某吗,你把你的狗哥叫上到西关小学门口来。”他听后非常生气,韩某就去找人,他和燕某某、师某就去找陈某,找见陈某后他们一起到小西街巷口,他下车后从车上取了一根垒球棒站在对面的马路边等着。过了一会,朱某某、“章章子”和赵某从小西街巷子里走来,朱某某走在最前面,后面跟着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从拦杆上翻过来到他跟前问:“你是党某吗?”他说:“就是。”然后朱某某挥拳打他,他拿起垒球棒还击,这时燕某某叫的人来了,他们就混打起来,燕某某、韩某、陈某、师某等拿着洋镐把打,朱某某一起的两人翻过拦杆跑了,剩下朱某某一人,他们打罢后都坐上燕某某的车跑了。他当时拿着垒球棒,陈某拿着刀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拿着刀子,有人拿着洋镐把。8、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凌晨,他睡觉时被电话吵醒,是党某打来的电话,党某让他到西关市场附近给他长精神,他想党某要跟人打架,就叫上谢鑫和曹亚军,临走时他拿上垒球棒,到西关市场没看见党某,打电话问时,党某说在西关小学门口,他们三人跑过去,看见党某和几个人正在追一个小伙子,小伙子被打着朝他跑来,他拿起垒球棒朝小伙子肚子上一棒,打着小伙子后退了几步,追上来的人朝小伙子乱打,小伙子被打倒在道牙旁,他用垒球棒在小伙子的腿上打了几下,小伙子爬起来要跑,被他们又打倒,他接着打了几棒。当时人多,他害怕把小伙子打严重,劝党某不要再打,然后他们坐上党某的车回家了。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5日晚上,他来到牟某某租住的南阳招待所,牟某某说他被党某打了一顿,他对牟某某说:“咱们找几个人见一下党某。”他打电话叫来杨某某,并给党某打电话,电话中骂了起来,他让党某到西关小学来。杨某某来后到朱某某的房子内商量如何对付党某,过了好长时间,党某打电话说他到了西关小学。他把党某的情况给杨某某说了一下。然后他和朱某某、杨某某三人出来到马路上,朱某某看见党某后就翻过拦杆到对面与党某打起来,他和杨某某准备上前帮忙时,忽然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一伙人提着木棍,他和杨某某就向巷道内跑了。等了一会,他和杨某某回到原地时,发现朱某某倒在地上,他们就把朱某某送到定西市人民医院。10、证人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5日晚,他刚从上海打工回家,杨某甲叫他一起吃饭喝酒,后又叫来党某、燕某某等共六人,在吃喝的过程中,党某接了三个电话,具体内容没有听清。到次日凌晨3时他们起身离开,燕某某把他们拉到陈某的房子里,陈某和景某某也上了车,他们还往车上放木棍,随后燕某某把他们拉到西关小学附近,他当时很醉,听见燕某某喊了声下车,看见党某与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在打架,他们都下车给党某帮忙,党某拿着木棍打一个人,他在旁边想呕吐没打人,他们打罢后坐上燕某某的车回家了。11、证人陈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5日晚,他和党某、杨某甲一起喝酒,后他们都到烧烤时代吃东西,期间党某接了三个电话,听见党某说:“成,你们到哪儿,我就过来了。”说完后党某打电话叫人,他们六个人坐上一辆银色轿车,到西川拉上两个小伙子,开车的小伙子和党某、杨某甲在一间房子里抱出来一捆木棒放到后备厢内,然后他们来到西关小学门前,党某拿了一根垒球棒下了车,其他人都在车上,从小西街巷子里出来了三个小伙子开始打党某,他们都下车给党某帮忙,对方有两个人跑了,他和杨某甲拿着木棍追赶没有追上。返回来时,党某等人围住一个人在打,把这个人打着趴在地上,他用木棍在这个人后背上打了一棍,之后他们都坐车走了。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赵某给他打电话说:“有几个小伙子要打牟某某,你赶快过来长精神来。”他就起身到朱某某的房子里,去时赵某也在,赵某说:“有个叫党某的小伙子把牟某某扇了几巴掌,今晚长个精神,把党某弄一下。”之后赵某给党某打电话,两人在电话上对骂,约好在西关小学见面。过了一会,党某打来电话说他到了,让赵某出来。他和朱某某、赵某三人就下去,看见马路对面站着一个小伙子,这时朱某某就翻过拦杆往小伙子跟前走,他和赵某准备翻拦杆时,看见那个小伙子从身后拿出一根棒,朱某某看见情况不对,准备要跑时摔倒了,过来一辆银灰色小汽车,从车上下来好几个人手里提着棒和刀把朱某某一顿乱打,有二三个小伙子提着刀和棒朝他追来,他和赵某就跑了,然后赵某报了警。过一会,他过去看时,见朱某某躺在地上,头和手上都是血。1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6日凌晨1时许,他在安定区南阳招待所休息,赵某找他说:“党某把牟某某打了,咱们找几个人把党某收拾一下。”赵某又打电话叫杨某某过来,赵某说这件事办好了把大家好好请一下。接着赵某给党某打电话,让党某到西关小学门口来,杨某某来后和赵某商量如何收拾党某。过了一会,朱某某、赵某、杨某某三人下去到巷口,他听见楼下面吵的很凶,知道他们打架了,他从招待所出来时见朱某某躺在地上,嘴里流血。赵某和杨某某不知到哪里去了。14、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朱某某左手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5、谅解书,证明2015年11月27日是,被告人韩某向被害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并取得谅解。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韩某的身份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韩某能够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上诉人韩某的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是被人叫去参与打架的,只在受害人肚子上打了一棒;

二、案发后上诉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出示、宣读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韩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韩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已对上诉人韩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韩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世全

审判员  李 瑛

审判员  邢建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郑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