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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终258号

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1804、1805。法定代表人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恒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阳,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琴,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简称铁血科技公司)因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代理公司)、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简称人民搜索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4630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恒俊,被上诉人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人民搜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阳、余小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刘帮华与三面向代理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帮华将《女情魔》等9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归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2007年3月,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电子出版物《三面向作品集》,该作品集中的《女情魔》第7章为《美人求生虚与委蛇》(简称涉案作品),15441字。2007年11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刘帮华是宜宾市作家协会会员,笔名是“墨阳子”,《女情魔》等图书系刘帮华著。域名为jike.com的人民搜索网由人民搜索公司经营。域名为junshishu.com的军事书网由铁血科技公司经营。登陆人民搜索网,以“美人求生虚与委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名称为“第七章美人求生虚与委蛇-女情迷-女情迷书名在线阅读-东郭余生…”的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指向军事书网,但页面内容已经无法找到;查看该搜索结果对应的“即刻快照”,可以看到人民搜索网的页面上收录了涉案作品,作品来源为“铁血读书>武侠>女情迷”,但未显示有上传者信息,在该网页上显示上述内容来源于“http://www.junshishu.com/Book0/Content748607.html”。2012年12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481号公证书。2012年12月18日,三面向代理公司向铁血科技公司发送邮件说明: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于包括《女情魔》(在军事书网上名称被篡改为“女情迷”)在内的23部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军事书网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构成侵权,要求铁血科技公司将上述作品从军事书网站的服务器中删除,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类似侵权再次出现。铁血科技公司于同日将涉案作品删除。铁血科技公司表示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均系网络用户东郭余生上传。铁血科技公司提供的后台服务器数据仅能显示编号为Book16308的《女情迷》一书的网络用户上传信息,未显示对应域名为Book0的涉案作品信息。2013年8月16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为上述查询后台服务器的过程出具了(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8418号公证书。为证明涉案作品系网友自行上传,铁血科技公司还提交了该网站网友注册和上传作品流程的打印件。三面向代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另查一,三面向代理公司提交编号为1092628843911寄送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的邮件寄件联,用以证明其向人民搜索公司主张过权利,但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邮件由人民搜索公司签收。2014年12月18日,三面向代理公司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铁血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刊载包括《女情魔》等在内的多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后三面向代理公司申请撤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准许。另查二,人民搜索公司事先抓取了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并以网页快照的形式提供给用户查看;在军事书网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人民搜索公司的网页快照仍可以显示涉案作品。三面向代理公司未向人民搜索公司发送过通知。人民搜索公司表示依据其后台数据显示,涉案作品已于2013年3月18日自动删除。现人民搜索公司已经停止提供“即刻快照”服务。另查三,三面向代理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以上事实有《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作品集》、证明、公证书、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对《女情魔》第7章《美人求生虚与委蛇》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代理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提供相关网页的网络服务者是否构成侵权,不影响对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来源网页已经不可访问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仍能通过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网页快照来获得涉案作品,可以认定上述网页快照实质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但是,网页快照具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尤其在原网页无法正常访问时可以查看网页的内容,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使用便利;因通过快照阅读整本小说操作繁琐,快照的存在不会影响本案涉及的小说作品的正常使用;本案权利人三面向代理公司未向人民搜索公司发送过要求删除的通知,可以说明上述快照并未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搜索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上述快照业务。综上,人民搜索公司不构成侵害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进行保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此时三面向代理公司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三面向代理公司提交起诉状时已经超过二年,虽然三面向代理公司提出向人民搜索公司发送过函件主张权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人民搜索公司收到上述函件。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非连带债务人,三面向代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仅就铁血科技公司起诉的行为,对人民搜索公司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人民搜索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对于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于人民搜索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上提供了《美人求生虚与委蛇》作品,在显示上述作品的页面上没有上传者的信息。铁血科技公司未就《美人求生虚与委蛇》对应域名含有Book0的后台服务器数据进行举证,对于上述作品,可以认定系由铁血科技公司自行上传,铁血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上述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三面向代理公司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美人求生虚与委蛇》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字数、铁血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经济损失予以酌定。关于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因未就此提交相关票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铁血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面向代理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元;

二、驳回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铁血科技公司上传涉案章节《美人求生虚与委蛇》是事实认定错误。部分章节网址中图书编号为Book0乃由网站改版过程中的系统故障导致,涉及Book0的章节的上传者并未改变,该章节并非由铁血科技公司上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章节由网友自行上传。

二、本案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作为依据,铁血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铁血科技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系网友自行上传,且铁血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并得到原审法院认定的“三面向代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铁血科技公司改变上传涉案作品、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及铁血科技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且铁血科技公司在收到三面向代理公司发送的删除通知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涉案网页内容”的事实基础上,铁血科技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铁血科技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三面向代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三面向代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铁血科技公司所称Book0乃由系统故障导致缺乏事实依据。而且,三面向代理公司对原审判决并非完全同意,其没有认定除Book0之外的其他侵权情形,且认定Book0情形构成侵权的也赔额过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人民搜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口头陈述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的意见。本院审理过程中,铁血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军事书网网页截图,用以证明Book0系网站改版中出现的系统故障;2、经公证认证的军事书网后台服务器数据截图,用以证明涉案网站不会出现编号为0的图书,涉案作品均是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至涉案网站;3、经公证认证的涉案网站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涉案网站绑定了www.junshishu.com和book.tiexue.net两个域名;4、经公证认证的DNSPOD对域名book.tiexue.net和域名www.junshishu.com的解析情况;5、经公证认证的DNSPOD程序对CNAME概念的解释;6、经公证认证的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台域名查询系统对域名book.tiexue.net和域名www.junshishu.com的解析情况;7、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后台系统的域名解析情况;8、经公证认证的Internet信息服务(IIS)管理器中显示的IP171.91.158.138的指向情况;9、经公证认证的网站(域名book.sidoyou.cn)截图;10、经公证认证的www.sidoyou.cn向上述网站(IP为171.91.158.109)的单向“确认”步骤截图;11、经公证认证的上述网站(IP为171.91.158.109)向域名www.sidoyou.cn的单向“确认”步骤截图;12、经公证认证的www.sidoyou.cn的页面截图(输入界面与结果界面);13、经公证认证的域名tiexue.net的创建时间;14、电信南充分公司市场部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和2016年7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铁血科技公司后台服务器数据真实、完整,不存在人为改动的记录。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部分的记载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铁血科技公司同时主张,其在原审程序中提交了电信南充分公司增值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兹证明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架设的网络服务器自2004年起由我中心托管至今,该服务器设备存放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三元路9号中国电信南充分公司通信枢纽中心。经查,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器内数据真实、完整,未发现人为改动的记录”,可以证明铁血科技公司从未对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改动。上述事实由铁血科技公司二审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省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对《女情魔》第7章《美人求生虚与委蛇》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代理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故本院仅对涉案作品中的《美人求生虚与委蛇》是否系由铁血科技公司上传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予以评述。本案中,铁血科技公司主张结合其提交的第8418号公证书、电信南充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三面向代理公司提交的第35481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涉案作品中的《美人求生虚与委蛇》也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出现Book0系由系统故障导致。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原审在案证据显示,《美人求生虚与委蛇》均来源于涉案网站“铁血读书>武侠>女情迷”,其中未体现上传者信息,且来源网址中均包含有Book0。铁血科技公司提交的第8418号公证书中的后台服务器数据,未显示涉及Book0的涉案作品的上传者。其次,三面向代理公司提交的第35481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相关搜索结果,并未完整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不能仅因其中包含有与铁血科技公司所主张的网络用户名称相近的文字即认定涉案作品属于该网络用户上传。再次,电信南充分公司增值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仅能表明铁血科技公司服务器内数据真实、完整,未有人为改动,但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上传情况。铁血科技公司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4《情况说明》同样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上传情况。最后,铁血科技公司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新证据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铁血科技公司有关涉案作品中出现Book0系由系统故障所致的上诉主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及Book0的涉案作品系由网络用户上传,故原审判决有关《美人求生虚与委蛇》由铁血科技公司自行上传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基于此,铁血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上述作品的行为侵害了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铁血科技公司有关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上传,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三面向代理公司发送的删除通知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案网页内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铁血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陈 栋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宋云燕

书记员 李 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