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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恢93号

谢娇阳与黄必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娇阳,黄必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谢娇阳,女,1970年11月26日,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黄必县,男,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县;罗宇,男,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县;黄必伟,男,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县本院依据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必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必县向申请执行人谢娇阳支付工程款本金50945元,申请执行费265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娇阳与被执行人黄必县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现执行款已通过本院强制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恢93号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蔡启昌

审判员  凌积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