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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6执8号

候良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良军,王添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6执8号申请执行人候良军。被执行人王添红。申请执行人候良军与被执行人王添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添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石楼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支付退款10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添红未能履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6执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当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