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637号原告刘善学,男,195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逊峰,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6959078-8
法定代表人:高圣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学与被告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撤回对被告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郑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