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4637号

刘善学与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善学,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637号原告刘善学,男,195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逊峰,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6959078-8

法定代表人:高圣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学与被告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撤回对被告尹逊峰、新泰市汶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郑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