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450号

杜九开与衡水中尚投资有限公司、王俊轲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九开,衡水中尚投资有限公司,王俊轲,刘晶晶,南金金,杜杰,刘广学,贾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50号申请执行人杜九开。被执行人衡水中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南金金。被执行人王俊轲。被执行人刘晶晶。被执行人南金金。被执行人杜杰。被执行人刘广学。被执行人贾晓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九开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中尚投资有限公司、王俊轲、刘晶晶、南金金、杜杰、刘广学、贾晓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