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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16号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周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周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甘江镇盘渡村6社。

负责人:罗天忠。

被执行人:周旭东,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周旭东应当支付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5895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784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5895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84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进

审 判 员  艾寅

代理

审判员  谢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