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行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桂,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5852-8,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令,局长。委托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杨兴春,女,193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文桂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文桂于2016年7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陈文桂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进行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陈文桂撤回起诉。
二、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79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50元,由上诉人陈文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鸿声
审判员 陈克梅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