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587号原告李俊俊,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斌,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俊与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俊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俊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韩彦军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海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