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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587号

李俊俊与刘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俊俊,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587号原告李俊俊,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斌,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俊与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俊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俊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韩彦军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海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