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岳勇,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被执行人高顺林,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岳勇申请执行高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协议履行期间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平
审判员 卫 超
审判员 张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薛冬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