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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543号

王波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波,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543号申请人王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均,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达川劳人仲案(2016)3号仲裁裁决书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川劳人仲案【2016】3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王波申请执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