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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1023号

魏杰与朱红叶、上海仁年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红叶,魏杰,上海仁年百货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叶。委托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杰。委托代理人吴桂宽,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仁年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路****号***室。上诉人朱红叶与被上诉人魏杰、原审被告上海仁年百货商行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朱红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朱红叶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尚需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65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朱红叶。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刘春生

代理

审判员  郑本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