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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157号

黄景敏与夏淑梅、许学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景敏,夏淑梅,许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黄景敏,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夏淑梅,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许学成,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景敏与被执行人夏淑梅、许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0日将案件款37267.90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355.75元及申请执行费452.1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景敏,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

审判员  贾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