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99号
原告:朱继龙。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学本。
被告:权学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龙诉被告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换为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朱继龙与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99号
原告:朱继龙。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学本。
被告:权学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龙诉被告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换为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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