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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699号

朱继龙与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朱继龙,权学本,权学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699号

原告:朱继龙。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学本。

被告:权学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龙诉被告权学本、权学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换为普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