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324号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委托代理人倪景忠,克勒沟支行副行长,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魏景良,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林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魏景良、朱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农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