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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324号

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魏景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景良,朱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324号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委托代理人倪景忠,克勒沟支行副行长,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魏景良,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林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魏景良、朱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农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丛熠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