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宁海东,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郭松和,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宁海东与被执行人郭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4)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春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明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