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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东与被执行人郭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海东,郭松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宁海东,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郭松和,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宁海东与被执行人郭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4)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春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明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