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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799号

原告朱鑫学诉被告黑泽亮、张继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鑫学,黑泽亮,张继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921民初799号原告朱鑫学,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冶凤蕊,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泽亮,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张继昭,现住甘肃省环县。

原告朱鑫学诉被告黑泽亮、张继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雷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鑫学及委托代理人冶凤蕊,被告黑泽亮、张继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5日,二被告签订合同,由被告张继昭为被告黑泽亮的五星宏瑞射击俱乐部进行土建工程施工。2015年3月,被告张继昭雇佣原告在五星宏瑞射击俱乐部进行平场地、回填、打混凝土施工。当时约定按天不管油费950元,按每小时不管油费,每小时230元。原告自2015年3月开始至2015年7月中旬按被告张继昭要求进行施工。前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60000元一直推拖不予支付,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被告张继昭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共欠原告款项60000元整,三个月后付清。如不付清,愿意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约定时候到期后,被告张继昭支付10000元整,并称被告黑泽亮还未支付其工程款,只要被告黑泽亮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就立即支付原告的款项,但是承诺至今二被告依然没有支付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整,利息5000元,本息共计55000元整(其他利息顺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黑泽亮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黑泽亮现在还欠被告张继昭工程款10万元,但是被告张继昭的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而且被告黑泽亮在工程进行中多次给过被告张继昭钱,至于被告张继昭把钱拿去做什么被告黑泽亮不清楚。被告黑泽亮要求被告张继昭修缮工程,但被告张继昭拒绝,且张继昭没有施工资质,被告黑泽亮不打算继续找被告张继昭修缮,打算花钱找其他人修缮。

被告张继昭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但被告张继昭现在没有钱支付,被告张继昭愿意分几次给原告支付,在2017年1月30日前给原告30000元,2017年5月1日前将欠原告的钱全部支付完毕。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张继昭无力承担。对原告陈述的违约金合同上确实有约定,被告张继昭也承认,但是现在因为资金紧张,被告张继昭无力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张继昭承建五星宏瑞射击俱乐部的工程,并与五星宏瑞射击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黑泽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张继昭找到原告,雇佣原告由其自行驾驶装载机进入被告张继昭承揽的五星宏瑞射击俱乐部工地进行平场地、回填、打混凝土施工。期间被告张继昭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与被告张继昭结算,被告张继昭尚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并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朱鑫学装机在五星宏瑞国际射击俱乐部平厂地,回填、打混凝土(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保证三个月之内付清如不按时付清,每天付总额1%利息计算。张继昭6228221986051043352015.9.3”,之后被告张继昭向原告支付10000元工程款后再未进行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黑泽亮及被告张继昭支付下剩工程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工程承包合同在卷资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原告系被告张继昭所雇佣,被告张继昭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有被告张继昭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张继昭未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黑泽亮没有招用、管理原告,没有与原告约定劳务作业内容及劳务报酬,双方间不存在劳务用工合意,不存在劳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黑泽亮与被告张继昭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5000元的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继昭就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已经进行约定,被告张继昭未按期给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间约定逾期利息过高,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继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鑫学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张继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