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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执404号

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法定代表人卞武清,局长。被执行人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法定代表人姚立。关于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束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