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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186号

(2016)陕0924执186号彭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陕西省镇巴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彭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4日所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彭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执行标的款15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上述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