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民特8号申请人闫某。法定代理人闫小成。申请人闫某申请宣告郭小歌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闫某申请称,其与郭小歌系母子关系,其母郭小歌于2013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特申请宣告郭小歌为失踪人。经查,郭小歌,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5日,失踪前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镇张楼村五组,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闫太松于2013年2月5日死亡,其母亲郭小歌于2013年8月外出,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申请人现随其祖父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8日发出寻找郭小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小歌仍下落不明。另查明郭小歌无财产。
本院认为,郭小歌自2013年8月离家外出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期间业已届满,郭小歌仍下落不明,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郭小歌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昭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