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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412号

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福贵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王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412号

原告: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刘婧婕,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善国,系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贵,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贵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富贵安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宝徐

代理

审判员  魏晓光

人民陪审员  潘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