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胡军华与被执行人李方明、严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军华,李方明,严士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61号申请执行人胡军华,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李方明,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严士红,女,1972年1月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胡军华与李方明、严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军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方明、严士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方明、严士红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胡军华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方明、严士红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方明、严士红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军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方明、严士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兵

审 判 员  何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