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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397号

袁明贵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明贵,冯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民初397号原告袁明贵。被告冯小平。本院审理的原告袁明贵诉被告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在2010年6月向原告借款4.5万元,一直未还款。2013年6月13日,被告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原告后向被告催款,被告拖欠不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3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出具了借条。原告后向被告催款,被告拖欠不付。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经济活动应当尊守诚实信用原则,借款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对所引起的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逾期利息可从其主张权利算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小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袁明贵欠款45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案件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冯小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建宁

审判员  曾建春

审判员  万淑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饶绍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