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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570号

原告刘桂贤与被告班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桂贤,班子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570号原告刘桂贤,女,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子健,男,1998年9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尹立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桂贤与被告班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桂贤诉称,2015年6月8日,被告无证驾驶电动车辆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陶瓷市场广源陶瓷门前将原告所有的黑EY01**奔驰S300车撞坏。经事故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书的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57747元。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7747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车辆损害,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增华

人民陪审员  曲佳莹

人民陪审员  钟佰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