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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20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邵惠英,潘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潘光林,邵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2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0号。负责人曾祥兵,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光林,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邵惠英,女,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潘光林、邵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 超

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

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