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2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0号。负责人曾祥兵,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欢,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光林,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邵惠英,女,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潘光林、邵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 超
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
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瑞 搜索“”